第427章 492我觉得你说的很有道理(1 / 3)

第427章 492我觉得你说的很有道理

李友良大吃一惊。

“不是心里有问题,这就是纯坏。”他有些义愤填膺,这个患者看起来挺面善的,没想到竟然是这样的人。

跟艾滋病发生关系一定会传染吗?

答案是否定的。单次不安全性行为感染艾滋病的几率并不高,根据资料显示如下:

艾滋病阳性的女孩子在无保护性交时,将病毒传染给男性的几率只有1—2。理论上在有五百到一千次不安全性行为时,男子才会被感染。

艾滋病阳性的男性在无保护性交时,传染给女性的几率是2—3,大概进行300—500次不安全性行为才会感染。

既然患者说跟女朋友刚认识不久,那后者被传染上的概率并不是很高。如果这个时候能够及时了解到这个情况,很有可能避免自身被感染。

“那怎么办呢?”李友良挺着急的,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来讲,患上艾滋病是患者的隐私,这种隐私是需要被保护的,即便是亲人甚至配偶,如果患者不同意,那医生也是不能将真实的情况告知。

之前网上就爆出过一件关于这方面的事情。

2012年7月18日,王某在两家医院实施中期妊娠引产手术,术前术后的诊断记录都显示她感染了hiv病毒。

2013年底,张某和王某确定恋爱关系。

2014年7月,两人在某市妇幼保健中心做婚前体检,结果显示王某系hiv感染者。但她向张某隐瞒了这一事实。

于是当天,二人领取结婚证。

2016年3月30日,王某在医院进行剖宫产术手术,术前术后的诊断记录都显示她感染了hiv病毒,孕期为38+2周。

2016年12月,张某起诉该市妇幼保健中心。

原告诉求:

张某认为该市妇幼保健中心侵害了其对于王某其对配偶身体是否健康的知情权,影响了其和王某缔结婚约的自主权。要求妇幼保健中心赔偿给张某造成的损失1108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合计130800元。

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完全驳回了他的请求。

原因如下:1自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前医学检查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不是强制性规定。

2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第39条第二款规定,王某自知感染hiv,她有义务将感染的事实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与她有关系的张某、接诊她的婚检医生。

假设保健院能检测出王某感染hiv,那么他们只能告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并在意见书中注明“建议暂缓结婚”,而无权将该检测结果直接告知张某。

事实上,妇幼保健院就是这么做的,王某的意见书中明确的写着建议暂缓结婚,但她没让张某看。

3王某患上的hiv并非法律禁止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是的,你没看错,即便是hiv患者也是享有结婚的权利的。

尽管大家都觉得这些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有些不合时宜,但法律他就是这么规定的。

所以,婚前一定要做体检。而且,必须要当场看到对方的体检报告。

话说回来了,假如你不看对方的体检报告,那你去做婚前体检是干吗的?这不是纯纯傻叉行为吗?

这都是题外话,现在最要紧的还是要让患者女朋友知道这回事,并立即做一下传染病这方面的检查。

“那该怎么办呢?”李友良问道,总不能就这么算了吧!

“没必要这么纠结。”高风这会儿显得很平静,他刚才脑子已经转过来弯了。法律的确是要保护患者的隐私,但咱可以违法啊。

成本又不高,关键是他觉得这也算站在正义的一方吧。

“对啊!”李友良直拍大腿。

其实有些东西就是这样,防君子不防小人。

讲规矩就是要被限制,不讲规矩固然令人讨厌,但很多时候就是能够享受到很多便利,这个真没法细说。

李江的女朋友当天晚上就知道这回事,姑娘直接被吓哭了。她几乎是连滚带爬的去了医院,不过结果还是比较好的,病毒结果提示阴性。

“最好是1個月后再复查一下。”接诊的医生嘱咐道,“早期的话病毒含量低,有可能出现假阴性的情况。”

李江的女朋友这会儿算是缓过来了,出了医院她就跟自己的哥哥联系上了,后者也在京城打拼。

“天啊!”她哥哥也是吓了一跳,“你赶紧跑吧!”

“算了,我现在就去接你。”

李江还在出租房内等着女友回来呢,他决定第二天就去到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但在此之前他决定先跟女友温存一下。

他是这么想的,得了这个病即便是家人估计也会嫌弃,更何况认识不久的女友呢。

但假如能把对方也传染上,那以后也不算孤单。

对方这么爱他,想必也是同意的。他以后肯定会全心全意对她好。

可他注定要失望了,女友没等来,却等来了房东。

“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