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指控的妨害公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威胁、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这个罪名具体的构成要件有这么几个:
第一,该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各级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但是在案发当天,执法人员并没有在执法时向被告人秦英杰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执法人员的组成较为复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甚至还有保安。
辩护人在这里并没有不尊重任何人的意思,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除了城管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其他在现场参与执法的人员,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并不是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
并且从现场执法录像我们可以看到,案发当天出现在执法现场的执法人员,大多都是穿着便装,围住被告人秦英杰的十几名人员也是如此。
秦英杰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而且还是以一个被执法的身份出现在现场,他又怎么可能对面前这些人的身份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呢?
所以作为公诉人来说,应当附有一定的举证义务,应当证明当日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样才能满足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条件。
反之,如果公诉人无法举证证明,那么对于案发当天执法人员的身份就是存疑的,我们无法确定被告人秦英杰是不是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抗拒。”
罗晓卫扭头跟佟中凯小声商量了两句,觉得这个问题不大。
如果有必要,庭后完全可以再去补交证据。
更何况今天的案子,重点本来也不在这里,无论是不是妨害公务,秦英杰就是杀了人。
甚至抛开被害人李世中这个没有争议的公务人员身份,抛开李世中先前是在对秦英杰执法,单看秦英杰拿刀刺进李世中脖颈的行为,这个故意杀人罪他已经跑不了了!
昨天的章节审核了,不是没更新,我寻思也没写什么不该写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