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的情况,可现实并不都是大多数。”
任真挥挥手,示意那个女生坐下:
“我想请大家设想一个场景,人贩子带着一个他拐走的女性,一边打骂一边来到一个村落,问有没有人买,现在你有两个选择:
一个是不买,任由那个女性继续被人贩子折磨,另一个是把她买下,让她起码暂时脱离被折磨和囚禁的处境。
这样的交易行为,如果要定罪的话,大家还认为现在的三年太轻了吗?
我想提醒大家,这里的交易,可不是买方跟那个被拐卖的女性之间的,而是买方跟那个人贩子之间的。
并且我们还要承认的是,即使在现实生活中,女性自愿离开原先生活地区,通过人贩子嫁到买方家里的情况,其实也不在少数。
尤其是我们某些边境地区,非法的跨国婚姻市场一直都存在,对这种不受我们法律保护的婚姻,在刑法上我们应该给出怎样的处理呢?
如果认为拐卖妇女是犯罪,但个人意愿又可以排除犯罪的话,那么在女性自愿的情况下,有可能得出无罪的结论;相反,如果坚持认为人身不能买卖,任何人都不应当被物化的理念,那么无论女性同意与否,都应当禁止人口买卖。
但是事实上,法律不可能考虑到每一名受害者的意愿,否则法律在执行的时候就会出现模糊不清的问题。
所以我们只能采取后者观点,无论女性是否自愿,收买行为都应当受到处罚。
那么我国现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其实就是给这种法律无法明确规制的地带,留出了一个在操作时可以相对把握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