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9章 执法不合法?(2 / 3)

他,直接把三轮车搬走也能得出这个结论,如果秦英杰真的使用了暴力,城管们要做的,肯定是先把他制服,而非拖走他的三轮车。”

任真观察了一下各方反应,最终看向公诉席:

“综上,城管们在案发当天的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存在瑕疵,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因此被告人秦英杰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那关于妨害公务,辩护人就说到这里吧。”

虽然任真已经尽量简洁,但还是花费了不少篇幅论述,法官就催着往下进行了:

“关于公诉人指控的另一个罪名,辩护人有没有不同意见?”

“有。”

任真的回答让罗晓卫眼前一条,伱对故意杀人也有意见?

“我们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放在本案中,按照公诉人的指控,就是秦英杰在持刀刺向被害人的时候,明知其行为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们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同时出发,不但要考虑到行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还要综合对案发时的客观情况与整个案发过程进行分析。

根据在案证据我们可以看到,秦英杰刺中李世中的刀,是他平时用来切香肠的,经过调查我们得知,这把刀是他花几块钱在早市买的。

这样一把刀它的质量如何,我想不言而喻。

而且混乱之中,秦英杰甚至不知道他是否刺中、刺中了什么位置,秦英杰的身高比李世中略高三四公分,从他们二人的身高对比、案发当时的相对位置以及监控录像中看到的秦英杰反手握刀姿势,从上而下斜划一刀,只是因为这个姿势对于秦英杰来说最顺手,而不是他有刺中他人的故意,更不要说杀人。

至于被告人秦英杰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持什么样的态度,在案发后秦英杰曾经逃走几天后自首。

在他逃走的这几天之间,曾经向朋友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情况,可以证明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李世中的死亡后果,对该死亡后果主观上更不存在任何希望或者放任一说。”

任真看了一眼审判席,几名法官们此时一个个表情严肃,像是正在思考的样子,犹豫了一下,继续说了下去:

“而且从本案的起因看,被告秦英杰与被害人李世中素不相识,此前更是不可能存在什么过节,只是因为案发现场太过混乱,城管在追赶被告。

秦英杰担心的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还有自己的人身可能会受到强制,因此是在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

而且从公诉人提供的录像看,被告人秦英杰在第二次进入现场还曾经经过李世中的身边,并没有对李世中实施任何行为。

当然,我并不是为给秦英杰开脱,说他不是犯罪,只是综合以上来看,秦英杰是在混乱之中情急之下,在奔跑逃离的途中,顺手挥出一刀。

这一刀构成犯罪没有疑问,但是绝对不构成故意杀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诉人指控被告具有杀害李世中的故意,于情不通,于理不合。”

“人都死了你跟我说他不是杀人?这不是睁着眼说瞎话吗?

这样的人也能当律师?这样的人也能站在法庭上给杀人犯辩护?

法官你们管不管啊?还不快把他赶出去!”

李世中的妻子终于按捺不住,从旁听席上站起来,指着任真的鼻子就是一顿输出。

“嫂子,冷静一下,咱们这是在法院。”

旁边的人连忙拉住李世中的妻子,总算没让她冲过来对任真做些什么。

“家属尽量控制一下情绪啊,律师的发言如果存在不恰当的地方,我们会依法纠正的。”

程传磊也很是无奈,被害人的家属情绪激动,在法庭上是难免的事情,也正是怕这种情绪会在旁听席上传开,今天才决定不开放法庭旁听,而只是打开庭审直播。

死人了不代表就是故意杀人,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法官自然理解了任真的辩护要点所在,开始主持着举证质证的进行。

在举证的时候,罗晓卫看着任真提交的这一堆证据,忍不住感慨这个律师的不按套路出牌。

这是个故意杀人案,你这什么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秦英杰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玩意有啥用啊?

还有他之前战友的来信,在当兵时候获得的优秀士兵证书,还有同村村民的求请信。

这都什么乱七八糟的。

不过罗晓卫大概也猜出来,任真大概是要打打感情牌吧。

毕竟录像那么清晰,最多只是像任真刚才说的,对秦英杰行为上的定性可能存在一些争议,其他更多的,就算律师再厉害,也很难有什么作为了。

“那下面就开始法庭辩论。”

对于证据双方基本都能达成一致,除了偶尔问两句,基本上展示出来就能往下走了。